《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8-17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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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 第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 第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 第五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经...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 第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县(... 第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 第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第十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 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开收费项目和... 第十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 第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第十五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五条 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 第十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预检制度,对托修人送修的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并将... 第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托修人姓名、车牌号码和承修项目等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十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项目和类别; (二)占用公路、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 第二十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者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材料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以...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登记制度,记录配件、材料的进货日期、供...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可...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 第三十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三十条 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维修纠纷时,可以通过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协商、向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投诉、请求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定期公布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和...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方便公众查阅。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 第四十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机动车维修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