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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