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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