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定期公布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和工时标准等机动车维修有关标准和信息,供公众查阅和使用参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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