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三十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三十条 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维修纠纷时,可以通过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协商、向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维修纠纷当事人需要对维修质量或者配件、材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垫付,托修人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纠纷当事人均有保护托修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需要拆检有关部位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机动车维修纠纷当事人需要对维修质量或者配件、材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垫付,托修人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纠纷当事人均有保护托修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需要拆检有关部位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