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延长质量保证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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