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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