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