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