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机动车维修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