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等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开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工时标准和配件、材料等价格,公布接车、维修作业、交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处理、赔偿、跟踪服务等制度。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自行制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开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工时标准和配件、材料等价格,公布接车、维修作业、交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处理、赔偿、跟踪服务等制度。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自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