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未经托修人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未经托修人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