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