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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