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八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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