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