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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