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托修人姓名、车牌号码和承修项目等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现送修的车辆属公安机关查控或者有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以及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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