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九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职业培训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法作业。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质量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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