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材料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的配件、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生产许可规定的配件、材料。
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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