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