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渠道、湖泊、水库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以外,均应当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