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8-11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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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 第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按... 第八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第十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在统一规划下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建引水、蓄水等供水水源工程。 由投资者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 第十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和防洪影响评价,必须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兴建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城市供水区(含市辖区和奉化市属奉化江流域的部分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 第十五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跨县(市)、区及市城市供水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进... 第十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 第十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渠道、湖泊、水库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 第十八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核减或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源不... 第二十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规定免缴外,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向供...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未经批准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额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办法,具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之间发生用水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纠纷解决之前,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造成水...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必须维持开采与回灌补给平衡,防止地面沉降,防止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回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价;需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的河流、水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和设置新的污染源,原有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迁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水量分配、调度决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其按水量分配、调度决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取水,对已取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量收取...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污染水资源,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