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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