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