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