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