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取水,对已取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量收取水资源费、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