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水量分配、调度决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其按水量分配、调度决定执行;对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