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水量分配、调度决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其按水量分配、调度决定执行;对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