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和设置新的污染源,原有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