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价;需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