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的河流、水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