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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