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在统一规划下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建引水、蓄水等供水水源工程。
由投资者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供水水源工程及引水工程,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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