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