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和防洪影响评价,必须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技术部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