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规定免缴外,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水资源费、水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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