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