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