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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