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