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管理、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企业对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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