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动人口、城市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