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