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团体特点,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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