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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