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