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