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