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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