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