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犯村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法治乡村建设经费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侵犯村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法治乡村建设经费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