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08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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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促进、保障以及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 第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和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乡村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 第五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 第六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 村民按... 第七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乡... 第八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涉及乡村事项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 第九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涉及乡村的规章制定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 第十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得... 第十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法治乡村建设履职清单制度。履职清单应当明确具体职责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地实... 第十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合同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 第十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适用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促进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五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 第十六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方案应当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 第十七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鼓励通过村民说事等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方式协商解决自治事项,保障村... 第十八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村民说事: (一)提供便于开展说事的场地,受理群众诉求; (二)编制说事清单,并向村民公布;... 第十九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区县(市)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并提交村民... 第二十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设,指导其参与法治...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村民提供普惠高效的公共...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村...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乡镇延伸,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市和区县(市...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进村入户联系村民、驻点调研等方式了解村民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困...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戒毒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村民依法办事。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组织开展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宣传、展演,结合新... 第三十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以及村民合法权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犯村民、村集体的合...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街道、社区的法治建设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