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法治带头人、乡村法律明白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法治志愿者参与矛盾调解、犯罪预防、矫正帮教、禁毒禁赌、安全监管、治安防范等活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法治志愿者参与矛盾调解、犯罪预防、矫正帮教、禁毒禁赌、安全监管、治安防范等活动。